IEEE-USA日前向美国最高法院递交了一份friend-of-the-court摘要,在这份摘要中提出了一种在防止侵犯版权的同时保护技术创新的途径。
摘要称,供应商提供一些有双重作用(既会侵权也可能不会侵权)的技术,如VCR或文件共享系统,不应该对用户的侵权负有责任,除非供应商积极诱导用户侵权。
IEEE-USA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席Andrew Greenberg表示:“在作者创造原创作品的版权激励机制与公众能够从复制和传播那些作品中受益的权力之间,必须维持谨慎的平衡。”
他补充道,“文件共享技术是互联网的基础,应该是无限制的,以便产生未来革命性的数字产品。另一方面,版权所有人不必对那些有意和别有用心地诱导第三方侵权的人保持宽容。”
促使IEEE提出建议的是“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与Grokster”"案,此案涉及一些娱乐电子公司向提供点到点网络文件共享软件的两家公司Grokster和StreamCast Networks提起的诉讼。诉讼称文件共享系统的运营商应该在他们的用户未经许可拷贝音乐、电影和其他受保护作品时负责。
2004年8月,美国第九上诉巡回法庭裁决点到点网络对版权侵害不负责任,因为它们可用于合法的“无侵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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